为完善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近日,天津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起草编制了《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进一步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年6月30日至7月6日。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事件
(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一个区级行政区域6天内连续发生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
(三)霍乱:一个区级行政区域7天内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例及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例及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例及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一个区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及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及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7例及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输血性感染HIV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例及以上。
(二十)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发生10例及以上。
(二十一)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例及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30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20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事件
(一)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二)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三)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7例及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3例及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
(十四)其它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输血性HIV感染病例。
(十八)手足口病:7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发生2例及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风险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四个级别的响应,Ⅰ级为最高。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01
市和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市,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海关卫生检疫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严格开展检疫查验。各部门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新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02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市指挥部授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驻津部队通报情况。
(5)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0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0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05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06
海关卫生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卫生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07
非事件发生地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市和区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市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急救机构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
中国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临床部为天津市核事故和医院。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天津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
市血液中心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医院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卫生援助,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原标题:《